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 年 9 月)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
重要提示
监会 2008 年 12 月 14 日证监许可【2008】1392 号文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3 月 4 日生效。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其中对债券类(包括可转债)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持有的非
债类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包括央行票据)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
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至 2024 年 8 月 30 日,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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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 言
《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
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人披露与本基金相
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人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投
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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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新
概要》及其更新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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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人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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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工作日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
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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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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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称为侧袋账户
(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18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18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88 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孟晓君
联系电话:021-68985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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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
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 51%
北京天朗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49%
管理基金: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成长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
德货币市场基金、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新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新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量化蓝筹
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新旺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消费
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量化核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诺德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新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策略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中证研发创新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大
类精选配置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诺德汇盈纯债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安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安瑞
投资基金、诺德安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品质消费 6 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安盛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诺德兴远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价值发现一年持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量化先锋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
新能源汽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安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策略
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兴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中短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惠享稳健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诺德安
承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
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潘福祥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学士、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
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安徽省国投上海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和清华
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客座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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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
罗凯先生,董事、总经理、代任督察长,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
江苏省交通产业集团投资发展处。2007 年 7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
后担任华北区渠道经理、华北区总监、市场总监助理、市场副总监兼专户理财部
负责人、市场总监、副总经理。
熊娟女士,董事,西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天府清源
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职工董事、工会主席,曾任四川省化学工业厅科员,
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主任,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纪委书记,四川
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副部长,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
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赵玫女士,董事,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北京天朗云创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总监。曾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顾问,宜信汇才商务顾问
(北京)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邵海燕女士,董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士。现任好望角出入境咨询服务(北
京)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曾任北京英华达电力电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人力资
源经理,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京银圣地国际游戏投资(北
京)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北京煜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总监。
蔡立芹女士,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学士。现任优赛恒创科技发展(北
京)有限公司税务总监。曾任北京杰森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北京九五太
维资讯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弘元旭升(北京)咨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普信恒业
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税务总监。
史君艳女士,独立董事,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硕士。现任北京康达(成都)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四川国豫律师事务
所律师,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合规部经理,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
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许亮先生,独立董事,清华大学文学和经济学双学士,哈佛商学院(Harvard
Business School)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合一资本创始合伙人、董事长,光影工
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天津听雨拾花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
北京基因映画影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北京光影工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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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经理;北京光影合一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曾任北京清华永新
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裁,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高级财务分析师、战略
项目经理,鼎晖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助理副总裁,北京永新视博数字电视技术有限
公司执行副总裁、首席财务官,博纳影业集团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集团副总裁、
光影工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巍女士,独立董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教授,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
巍女士于 1993 年 9 月至今任职于中国政法大学,历任教师、讲师、副教授。
韩松女士,监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现任优赛恒创科技发展(北京)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曾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审计部门高级经理、普信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北京瀚富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王景丽女士,监事,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
资金管理总监。曾任北京青云航空仪表有限公司技术员,北京朝方供用电安装中
心财务科科长,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主管,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原清华控
股有限公司)资金经理、资金高级经理职务。
刘静女士,监事,清华大学本科毕业,现任职于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
分公司,曾任职于清华校友总会、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高奇先生,监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学士。现任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
监、清算登记部总监,曾任职于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计划财务部、
安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务中心,2007 年 12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
后担任清算登记部基金会计、基金会计主管、清算登记部副经理等职务。
潘福祥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学士、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
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安徽省国投上海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和清华
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客座教
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
罗凯先生,董事、总经理、代任督察长,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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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产业集团投资发展处。2007 年 7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
后担任华北区渠道经理、华北区总监、市场总监助理、市场副总监兼专户理财部
负责人、市场总监、副总经理。
冯奕先生,副总经理,北京广播学院(现“中国传媒大学”)学士,清华大
学管理学硕士。曾任清华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培训部经理,赛尔教育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培训部总监,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共事务总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梁明亮先生,副总经理,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曾任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客户经理,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区域
营销总监,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同业部高级业务总监,中国民生信托有限
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尚栋良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石油大学工程学士、管理科学硕士。曾任华融
证券独山子证券营业部副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发展部高级经理,万
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市场总监,瑞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合伙
人,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严亚锋先生,首席信息官,南京大学学士。曾任杭州金宏智软件有限公司软
件工程师、杭州新利软件有限公司开发部项目经理、上海华腾系统软件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项目经理、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2011 年 7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信
息技术项目经理、信息技术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监。
(1)现任基金经理
景辉先生,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2005 年 2 月至 2017 年 4 月期间,先
后任职于金川集团、浙江银监局、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 5 月加入诺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职务,从事投资研究工作,具有基
金从业资格。景辉先生自 2018 年 6 月 22 日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起担任诺德安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8 月 26 日起担任
诺德安瑞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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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至 2023 年 11 月 24 日担任诺德安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3 月 12 日起至 2023 年 11 月 24 日担任诺德安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22 年 5 月 16 日起担任诺德安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22 年 11 月 25 日起担任诺德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徐娟女士,上海财经大学财政学硕士。历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
分析师、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信用研究部高级分析师、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信评负责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固收副总经
理。2022 年 11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债券投资部副总监,具有基金
从业资格。徐娟女士自 2023 年 8 月 7 日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6
月 20 日起担任诺德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6 月 20 日
起担任诺德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姜光明先生,2009 年 3 月 4 日至 2010 年 6 月 23 日担任诺德增强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辉先生,自 2010 年 6 月 23 日至 2013 年 7 月 17 日担任诺德增强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赵滔滔先生,2010 年 6 月 23 日至 2017 年 12 月 4 日担任诺德增强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郝旭东先生,2016 年 11 月 05 日至 2017 年 12 月 4 日担任诺德增强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郎琳女士,2017 年 12 月 4 日至 2018 年 6 月 14 日担任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先政先生,2018 年 1 月 30 日至 2019 年 8 月 8 日担任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应颖女士,2018 年 4 月 25 日至 2019 年 8 月 8 日担任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建岩先生,2020 年 7 月 15 日至 2021 年 7 月 28 日担任诺德增强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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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旭东先生,2019 年 8 月 8 日至 2023 年 4 月 21 日担任诺德增强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Yi Xie(谢屹)先生,2021 年 11 月 5 日至 2023 年 8 月 7 日担任诺德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公司总经理罗凯先生、总经理助理郝旭东先生、投资总监朱红先生、研究总
监罗世锋先生及债券投资部总监赵滔滔先生。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产;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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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配收益;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他法律行为;
现和分配;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通知基金托管人;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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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职,并且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
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5)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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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强化内部管理,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基金管理实体,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以保证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并适用
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
风控部,稽核风控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4)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必须根据公司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
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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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7)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公司建立一套比较完备的风险控制实施体系
和数量化风险测定评估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客观性和可操作
性,提高管理决策的科学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系统”三
个方面:
(1)决策系统由股东会、董事会、公司经营层及董事会下设的投资决策委
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
(2)执行系统由公司各职能部门组成,承担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控制、
基金投资运作活动和具体工作,负责将公司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施;
(3)监督系统由监事会、董事会及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督察长、稽核风
控部组成。各自监督的内容和对象分别由公司章程及相应的专门制度加以明确规
定。
公司在实施风险控制时主要以业务流程为主导,按环境建立、风险识别、风
险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风险控制制度的监控、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善等六
个步骤进行。
(1)环境建立是指定风险控制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结构,配备相
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控制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
(2)风险识别是指将对组织系统与业务系统流程中所面临的及潜在的各种
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其性质的过程,它是有效实施风险控制的前提和基础;
(3)风险评估是指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估计和预
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公司运作造成的潜在影响和可能损失,应采用定性和
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度量风险水平的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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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是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由风险点所在部门通过
各种手段和制度,化解业务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各种风险,实现以合理的成本在
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5)为保证风险控制的有效性,由风险管理部对风险控制系统实施持续的
检查和监控。稽核风控部将根据既定的监控程序对公司每个业务部门进行持续稽
核,并对认为风险控制有缺陷的部门进行重点稽核。对任何不符合公司风险控制
制度的部门或个人将提请分管领导或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查;
(6)在风险监控的基础上,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部以及各业务部门
负责人应及时对公司风险控制系统的安全性、合理性、适用性以及成本与效益进
行分析、监察和评估;对内部风险控制过程中各种措施的实施效果、工作人员的
表现进行评估总结;并提出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的建议和报告,以提高风险控制的
有效性。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
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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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
业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
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
规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
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
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3 年年末,中国建设银行
已托管 133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
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
《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
“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
发的 2017 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
施奖”、2021 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 2020 及 2022 年度“中
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 年度,荣获《环球金融》 “中国最
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
“中国最佳 QFI 托管银行”奖
项。2023 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 25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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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
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
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二)监督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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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18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18 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 021-68604888
传真:021-68985121
联系人:宋娟
网址:www.nuodefund.com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18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18 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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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400-888-0009
传真:021-68985090
联系人:武英娜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顾俊懿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顾俊懿
六、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
监许可[2008]1392 号文)批准,自 2009 年 1 月 19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
至 2009 年 2 月 27 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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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3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诺德增
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本次募集资本金额根据每份基金份额的面
值人民币 1.00 元折合为 1,184,234,685.11 份基金份额,已分别计入各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3 月 4 日生效。本基金为
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
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
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
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
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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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 T+3 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于
T+7 日内划向投资者资金账户。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
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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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申购最低
金额和追加申购最低金额限制,但均不得低于人民币1元。定期定额投资的最低
金额限制以相关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为: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日 1.50%
T≥60 日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 7 日(含)的投资人收
取的赎回费,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
相关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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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2: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10,000 元,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份)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余额,各计算结
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 3: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持有时间为 5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1%,如果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0=10,500.00(元)
赎回费=10,500.00×0.1%=10.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10.50=10,489.50(元)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按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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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日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净值。
资人的申购申请。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额持有人利益时。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份额的比例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第 1、2、3、5、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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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净值。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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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上刊登暂停公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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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
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八、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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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主动式管理的债券型基金,主要通过全面投资于各类债券品种,在
获得稳定的息票收益的基础上,争取获得资本利得收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
较好的全面投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管理人遵循严谨、科学的投资流程,通过专业分工细分研究领域,立
足长期基本因素分析,从利率、信用等角度进行深入研究,形成投资策略,优化
组合,获取可持续的、超出市场平均水平的稳定投资收益。在固定收益资产所提
供的稳定收益基础上,根据股票市场一级市场股票及资金供求关系,适当参与新
股发行申购及增发新股申购等风险较低的投资品种,为基金持有人增加收益,实
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及交易
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和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以及股票、权证等
权益类证券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股和增发新股等,本基金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
等所得到的股票及持股期间内所发生的送股、配股和权证等,以及由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中分离交易的权证;本基金也可直接进行股票二级市场投资,但不主动进
行二级市场的权证投资。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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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类(包括可转债)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80%-95%,本基金
持有的非债类资产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包括央行票据)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研究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形势、政府的政策导向和市场资
金供求关系,形成对利率和债券类产品风险溢价走势的合理预期,并在此基础上
通过对各种债券品种进行相对价值分析,综合考虑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和
对利率变化的敏感性等因素,主动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在获得稳定的息票收益
的基础上,争取获得资本利得收益,同时使债券组合保持对利率波动的适度敏感
性,从而达到控制投资风险,长期稳健地获得债券投资收益的目的。
本基金将采取较为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严格控制基金净值下行波动的风
险。本基金投资组合将全面配置各种期限和信用等级的债券类产品;同时,适度
参与回购市场的投资以及在预期收益高于预期风险的情况下参与一级市场新股
申购和增发新股;如果新股的收益率降低,根据风险和收益的配比原则,本基金
将参与二级市场的股票买卖。
根据本基金资产总体配置计划,债券资产投资组合的构建将通过“自上而
下”的过程,即首先根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预测,分析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趋
势,重点关注利率趋势变化;其次,在判断利率变动趋势时,全面分析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债券市场政策趋势、物价水平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利率走
势形成合理预期。然后,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使用“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考
虑债券的信用等级、期限、品种、流动性、交易市场等因素,依据收益率曲线、
久期、凸性等指标和相对价值分析研究建立以严格控制久期、控制个券风险暴露
度和控制信用风险暴露度为核心的由不同类型、不同期限债券品种构成的债券资
产投资组合,并动态实施对投资组合的管理调整,以获取超出比较基准的长期稳
定回报。
宏观经济分析
宏观经济变化、利率和收益率曲线、流动性、波动性、相对价值
不同类别债券资产的投资价值分析
行业景气、供给与需求、交易市场、品种利差
债券资产投资组合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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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组合久期和凸性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支、价格指数和汇
率等)和宏观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汇率政策等)进行分析,预
测未来的利率趋势,判断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及受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影响程度,并
据此确定和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预期利率上升时缩短久期,而在预
期利率下降时延长久期,但一般偏离业绩基准指数久期的范围不超过三年。
预测收益率曲线陡峭度的可能变化,并据此确定和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凸性
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相对于业绩基准指数配置较多的短期和长期债
券而配置较少的中期债券,或在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业绩基准指数配置较多
的中期债券而配置较少的短期和长期债券,这样使债券组合在保持对利率波动的
适度敏感性的同时提高债券组合的凸性而获得较高的总投资收益。
(2)确定组合期限结构
在确定本基金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目标和凸性策略后,本基金将根据对债券
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方式,选择确定期限
结构配置策略,结合各类产品风险溢价期限结构和对风险变化趋势的判断,并考
虑产品的流动性和其它结构特性,进行相对价值评估,决定配置各期限债券产品
的比例,以在平均久期目标下达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确定个券形成组合
在确定本基金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后,本基金将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对不同类型债券产品
进行相对价值分析,包括对票息及付息频率、信用风险、隐含期权、债券条款、
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和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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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券种构建投资组合,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及不同个券间利
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在具体进行相对价值分析时,本基金将考虑多种策略,
包括利差交易、凸性套利、息差策略、骑乘收益率曲线等。
(4)可转换债券的投资
可转换债券兼具股性和债性的双重特征,其内在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
值、债券价值和转换期权价值。同时,由于市场的流动性因素影响,可转换债券
的市场交易价格相对于其内在价值会存在不同程度的溢价。本基金将通过对可转
换债券内在价值的评估,选择投资价值相对低估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将借助基金管理人股票分析团队的研究成果,对可转债的基础股票的
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处行业的竞争情况、公司的盈利模式和成长性等,并参
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形成对基础股票的价值评估和股价波动性变化的趋势,
从而判断可转换债券的股权投资价值;基于对利率水平、票息率、派息频率及信
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根据可转债换股条款,采用期权定
价模型,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综合以上因素,确定可转换债券的内
在价值,并根据可转换债券的市场溢价进行相对价值分析,进行可转换债券的投
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信用风险和
提取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其估值方法主要是以根据长期历史统计数据建立的
数量化模型为基础。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
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
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
险。
(6)债券组合风险管理
由于债券组合主要面临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合同条款风险,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以下四个方面来进行:1)管理久期,保持对利率的适度敏感
度,并定期进行不同利率条件下组合估值敏感度分析,避免因对利率走势判断失
误而造成较大损失;2)对债券发行主体进行独立的信用分析和跟踪,充分理解
各项条款,进行最坏情形下的压力测试,防止或减少因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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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相匹配;4)进行流程化管理,由专人负责针对债券的合同条款的相应管理和
提示执行工作,并设立多项交叉监控措施,确保遵守和使用债券的合同条款为投
资产生较好收益或提供较好保护。此外,本基金将实行严格的投资权限管理,确
保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本基金对非债券产品的直接投资首选在一级市场上的新股申购(含增发),
如果新股的收益率降低,根据风险和收益的配比原则,本基金将参与二级市场的
股票买卖。
新股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对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处行业的竞争情
况、公司的盈利模式和成长性等,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形成对股票的价
值评估,从而判断一、二级市场价差的可能大小,并根据资金成本、新股的中签
率及上市后股价涨幅的统计,制定新股申购策略。在新发股票获准上市后,本基
金将根据对股票内在投资价值的判断,结合股票市场环境的分析,择机卖出。
二级市场投资策略:本基金在二级市场股票投资上采取“由上到下”的优势
行业和“由下到上”的个股精选相结合的投资策略。根据国内市场的具体特点,
本基金积极利用诺德•安博特在全球市场的研究资源,并结合本地长期深入的公
司调研和严格审慎的基本面与市场面分析,筛选出优势行业和其中的重点股票。
本基金不主动进行权证的投资。对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认股权证
上市后,本基金将根据权证估值模型的分析结果,在权证价值被高估时,选择适
当的时机卖出。
(五)投资管理程序
债券市场策略报告、市场统计报告等投资分析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为投资决
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
部研究成果,制定资产配置预案,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审议。
科学决策的方式,在严格遵守委托投资管理合同和控制投资的系统性风险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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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预案,并最终确定资产配置方案。
划,下达交易指令交由中央交易室执行。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
计划,通过交易系统执行投资组合的买卖,并将交易结果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
告对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对投资组合风险隐患提出预警。此外,
风险管理小组还需要定期对本产品的投资业绩做出评价,出具业绩评估报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总指数(全价)收益率*9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0%”。
本基金定位于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债券类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80%-95%。中国债券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能够
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权威性,并得到投资者的广泛认同,
因此,本基金选取中国债券总指数(全价)收益率作为本基金债券组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也可直接进行股票二级市场投资,持有的非债类资产为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0%。在考虑了基金股票组合的投资标的、构建流程以及市场上各个股票指
数的编制方法和历史情况后,我们选定沪深 300 指数作为本基金股票组合的业绩
基准;
本基金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基金的平均债券仓位约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将来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并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变更本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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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投资组合限制与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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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9)本基金对债券类(包括可转债)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持有的非债类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包括央行票据)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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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6)、(14)
、(16)
、(17)项另有约定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
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
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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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
第 2 季度报告》,报告截至日期为 2024 年 6 月 30 日。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1,658,467.50 14.87
其中:债券 8,947,643.41 80.23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例(%)
A 农、林、牧、渔业 114,800.00 1.05
B 采矿业 368,620.00 3.39
C 制造业 1,084,974.50 9.9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3,020.00 0.76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964.00 0.05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89.00 0.0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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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658,467.50 15.24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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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况,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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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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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年 6 月 30 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份额净值
阶段 增长率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年 6 月 30
日
年 12 月 31
日
-9.79% 0.61% -2.06% 0.14% -7.73% 0.47%
年 12 月 31
日
年 12 月 31
日
年 12 月 31
日
年 12 月 31
日
年 12 月 31
日
-2.68% 0.18% -1.89% 0.11% -0.79% 0.07%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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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2 月 31
日
年 12 月 31
日
年 12 月 31
日
-0.20% 0.12% -5.33% 0.18% 5.13% -0.06%
年 12 月 31
日
年 12 月 31
日
-8.37% 0.34% -0.45% 0.16% -7.92% 0.18%
年 12 月 31
日
年 12 月 31
日
年 12 月 31
日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总指数(全价)收益率*9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0%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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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注:本基金成立于 2009 年 3 月 4 日,图示时间段为 2009 年 3 月 4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本基金建仓期为 2009 年 3 月 4 日至 2009 年 9 月 3 日。报告期结束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金
基金合同规定。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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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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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
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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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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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
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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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
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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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确认的;
产价值时;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6)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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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
的 60%;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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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年费率计提。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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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
明。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 0.1%,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
算公式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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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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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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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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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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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变更;
责人发生变动;
月内变动超过 30%;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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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
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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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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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
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
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
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
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主袋
账户总份额的 20%认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
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
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
仅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
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
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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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五)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
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六)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侧袋机制实施期
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
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
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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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
度报告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七)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
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
以及其他风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影
响股票与债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
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水平也会
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
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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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
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
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
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
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
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股票市场流动性风险指的是由于将股票变成现金方面存在的潜在困难而造
成的投资者收益的不确定性以及在不改变当前股价的前提下以较低的成本迅速
完成大量交易的可能性方面存在的风险。和美国等成熟市场相比我国的流动性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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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风险比例占比仍然较高,因此该特点决定了波动率也较高,随着目前市场政策
的完善以及流动性较好的股票得到投资者青睐程度的提升,流动性系统性风险呈
显著下降的趋势,为投资者通过组合投资把流动性风险的分散提供了越来越大的
可行性。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通过该市场来出售与购买债券方面存在的困难而
对投资者所形成的风险。因银行间债券市场具有交易频繁、交易金额较大、交易
链条较长的特点,若个别机构因流动性不足,则有可能造成后续交易链条中的其
他机构收到牵连,将会对市场的稳定性造成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
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量占非
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3)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
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5)暂停基金估值,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将暂停基金估值。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产生一定的潜在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
如持有期限少于7日会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
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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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按规定开放赎回,因此启
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
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
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
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
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
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
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
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
来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五)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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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用标准。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
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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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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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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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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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
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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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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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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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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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
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
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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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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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容。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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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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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等事项。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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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
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
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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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用;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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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3)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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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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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8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成立日期:2006年6月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6]8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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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及交易
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和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以及股票、权证等
权益类证券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股和增发新股等,本基金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
等所得到的股票及持股期间内所发生的送股、配股和权证等,以及由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中分离交易的权证;本基金也可直接进行股票二级市场投资,但不主动进
行二级市场的权证投资。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类(包括可转债)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80%-95%,本基金
持有的非债类资产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包括央行票据)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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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资产净值的40%;
资产净值的10%;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5)、11)、13)、14)项另有约定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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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
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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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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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
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约定执行。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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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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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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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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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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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对账单服务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电子对账单、短信对账单、纸质对账单,服务形式为
账单定制服务。投资人可以根据个人需求,选择获得账单的形式。本公司将根据
投资者定制的对账单服务方式提供对账单。
投资人可通过以下途径,选择对账单服务形式:
的对账单服务方式。
件或基金账号登录基金账户(初始密码开户证件后六位)进入“服务定制”栏目
进行定制。
(service@nuodefund.com),在邮件中注明开户证件号码、姓名、持有基金名
称、手机号码或 E-mail 地址,定制短信对账单或邮件对账单(二者可一并定制)。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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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
定额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
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
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寄送
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www.nuodefund.com
(五)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
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
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查询、每月账户余额与损益
查询、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披露、
基金净值查询等。
(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查询、账
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021-68604888
客户服务传真:021-68985121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呼叫中心或公司网站,以电子邮件、信件、传真来访等形式,
进行投诉,所有渠道的投诉设有专人登记,专人处理;普通投诉一个工作日内答
复,重大投诉五个工作日内答复。若规定时间内无法处理完毕的,应及时答复进
展状况。
投诉热线:021-68985155
(八)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诺德基金及其合作机构将为投资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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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开户交易服务。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四大报、指定互联
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网网站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
四大报、指定互联
网网站
资)、转换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四大报、指定互联
网网站
告
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23 年第 4 季度报告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上海大智慧基金销
四大报、指定互联
网网站
资)、转换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关闭
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平台、微信交
四大报、指定互联
网网站
认购、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 、
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江苏银行股份有限 四大报、指定互联
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 网网站
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华福证券有限责任 四大报、指定互联
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 网网站
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四大报、指定互联
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 网网站
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四大报、指定互联
网网站
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转
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换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中国证券报、证券
部分基金参加华源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
网站
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四大报、指定互联
基金 2023 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网网站
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23 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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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本招募说明书置备于
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彭博社周日援引知情人士消息称,私募阿波罗全球管理公司愿意按股权类投资方式向英特尔注资至多50亿美元。
名创优品于9月23日晚间在港交所公告可信的炒股配资平台,以63亿元人民币收购永辉超市29.4%的股权,其中包括牛奶有限公司(简称“牛奶公司”)持有的21.1%股份以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京东世贸”)和宿迁涵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宿迁涵邦”,系京东世贸的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8.3%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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